第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高端论坛观点综述

 第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高端论坛观点综述

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主办,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承办,辽宁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协办的第十五届中国财税法前沿高端论坛于12月1日在北京工商大学成功举办。本届论坛主题为“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前瞻”,有来自全国各地主要高校、政府部门、实务单位等专家学者一百余人,共同研讨在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探究未来财税法治之路。

在本次论坛开幕式上,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谢志华教授致欢迎辞,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绍华教授,台湾地区东吴大学陈清秀教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谢安平教授先后致辞。开幕式由北京工商大学郝琳琳教授主持。

第一单元主旨发言。由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邢会强主持。

台湾地区东吴大学专任教授陈清秀:《逃漏税自动报缴免罚制度》

首先,陈清秀老师从财政目的说和处罚目的说两方面阐述了自动报缴免罚的正当性;其次,从免罚要件、适用方式、免罚范围等方面介绍了德国法上的自动报缴免罚制度,并与台湾地区立法例中的自动报缴免罚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分析了大陆地区现行立法中与自动报缴免罚制度相类似的规定,并提出如能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逃漏税案件可以适用自动报缴免罚制度,那么可以使免罚的法律规范依据更为明确,并能发挥鼓励纳税人改过自新的效果。

中国税务学会学委会副秘书长焦瑞进:《大数据思维化解税务风险之税法配套关系》

发言要点:首先,在大数据的数字经济时代,基于互联网络基础和智能技术手段的社会协同治理,要求社会经济基本要素重新布局,并要求相关法律法规配套衔接;其次,新近颁布实施的《电子商务法》提出线上线下经商平等和建立协同治理,具有进步性,但是其中具体条款与新时代的大数据背景不相符合,存在背离协同治理原则的情况。就此,介绍了域外的先进做法和相关规定;最后,在税收法治工作中,明确数字经济的时代特征,领悟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涵精神,推进税收法治社会协同治理的现代化建设。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任超:《美国税收留置权考察》

发言要点:现行《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中引入了税收保障受偿权制度,而该制度受偿权则是借鉴于欧美国家“税收留置权”制度。发言人围绕该制度,在全面介绍美国税收留置权的的界定及其产生、适用范围、救济措施的基础上,从而对《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74条税收保障受偿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税收保障受偿权适用范围仅缩限为不动产,税收征管权利设置一定期限,公告程序的设置以及税收保障受偿权的撤回和解除情形的缺失。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滕祥志:《开放税收司法、落实税收法定》

发言要点:首先,发言人认为税收开门立法、落实税收法定,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的法律定位需要明确;其次,对“先税后政”的制度提出了质疑,需要用平衡论的视角,对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保护,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问题仍需继续关注;再次,开放税收司法,废除两个前置,有利于在实际中锻炼税收队伍;最后,开放税收司法,要完善税收司法解释,保证法治体系协同运转,实现真正的“税收法定”。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佘倩影:《征税行为分类模型的建构及其在实定法中的具体呈现》

发言要点:首先,阐述对征税行为进行科学、合理分类的重要意义,强调“分类—类型”的思维路线。其次,指出学理上现有分类前提不明确、逻辑不统一的不足。最后,提出将权力与契约作为征税行为分类模型的基础,以合意程度和行政强制力的介入程度为判断标准,将征税行为分为“低合意——高强制”、“高合意——低强制”、“低合意——低强制”、“高合意——高强制”四种类型。

第一单元评议,由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周序中进行。评议人表示:陈清秀教授的观点敏锐、睿智,引用了德国和台湾地区相关制度,理性的分析了逃漏税自动报缴免罚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焦瑞进副秘书长从宏观、全局角度,以电商法为例提出用大数据思维化解税务风险的路径;任超教授逻辑严谨地阐释了以美国税收留置权为基础的现行税收征管法中的不足和完善意见;滕祥志博士用批判性的眼光看待税收开门立法问题,推动税务年度发展报告、税务司法审判大讲坛的构建;佘倩影老师深入分析了税收法律基础理论,对税收法律的基础、本源性的探讨,为丰富税收法律理论作出了贡献。

第二单元主旨发言主题:信息化与数字经济时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特征、趋势与创新,这一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曹明星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剌森主持。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税务教育研究所所长贾绍华教授:《现行<税收征管法>修法特征、修法内涵与信息治税的路径完善》

发言要点:针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发言人首先说明《税收征管法》的修法特征,对修法紧迫性和特点进行阐述。其次通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体会修法内涵,总结《修订草案》做法,提出对此次修法内容的思考和展望。最后,文章探讨了《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下信息治税的完善路径,提出谋划以运用区块链技术为特点的金税四期工程建设等建议,以期待能对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和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所裨益。

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王文婷:《纳税信用制度的生成及机理研究:环保税法征管的理论与实践》

发言要点:发言人从环保税的开征为出发点,系统讲述环保征收流程,即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其次,阐述了《环保税法》的征管难点,包括计量依据、征管涉及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与企业部门以及政府和企业的税收风险;最后,讲述了《环保税法》可能进步的空间,强调纳税信用的作用,并提出以下建议:1.完善相关制度;2.提高税收征管的法律效力;3.进一步清晰税务、环保部门的权限、程序;4.精细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治纲:《论环境保护税(绿色税)征管中排放检测技术信息制度的建立》

发言要点:发言人首先阐述了排放监测技术信息在环保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排放监测技术信息的应用现状。其次,排放监测技术信息与环保税征管存在不适应性。最后,排放监测技术信息制度建立的主要内容:1、建立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2、改良自动监测设备系统建设维护与检定制度;3、建立排放监测技术信息信赖原则;4、完善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范围制度;5、建立监测信息大数据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港澳台法律研究所所长徐妍:《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法回应:以征收机器人税为视角》

发言要点:发言人以征收机器人税为视角,首先阐述机器人税提出的背景,即人工智能引发的现实压力;其次,对征收机器人税支持与反对两方的理由进行系统阐释;再次,从欧盟、韩国、美国、英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阐述各国对征收机器人税的尝试;另外,指出目前征收机器人税的瓶颈,即概念厘定、税基的确定以及税种的选择;最后,从中国征收机器人税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征收机器人税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淮阴师范学院讲师张月霞:《“多证合一”模式下撤销工商登记与注销税务登记有效衔接方案研究》

发言要点:发言人从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案件出发,阐述了错误工商登记撤销后,无法注销税务登记的现实问题。对“多证合一”模式下撤销工商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的衔接提出合理的建议:1.在立法层面,应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错误工商登记的撤销,为税务机关注销税务登记提供明确依据。2.在执行层面,应将撤销工商登记纳入信息共享平台,并分情形设计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单元评议,由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郭维真分别进行主题发言的评议:

评议人熊伟认为各位老师的观点值得继续关注。洪治纲老师提出的技术事实在法律上的评价问题,如何保护纳税人利益的问题值得深思;王文婷教授提供了新的角度审视环保税的费改税问题,税务部门要注重协作,与环保、社保、城建部门相互沟通;徐妍教授提出的机器人纳税问题,更多的要考虑就业和失业问题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张月霞老师提出的问题不单单是个案,要从制度层面去思考“税务登记撤销”问题,要把清税和企业清算问题相结合。

评议人郭维真表示深受贾老师和洪老师的关于技术信息制度的研究启发,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并不是对立的问题;徐妍老师提出的机器人税的问题,要从税法的目的去出发去探求。

第三单元主旨发言主题: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的制度完善与纳税人权利救济。这一环节由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长霞和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郝思主持。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仕梅:《征管法第88条废除的必要性》

发言要点:发言人认为废除征管法第88条的必要性除了前置条件是纳税人难以逾越的坎、前置条件移至诉讼前意义不大、税务行政救济前置条件是对人权的侵犯、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推定原则相违背,花钱买救济的制度会降低纳税人的守法自觉性以外。着重又阐述了三点必要性,通过举例宁夏一企业的例子,说明了该条款会鼓励税务机关非法行政,也会被地方政府滥用,以及让大部分律师难以帮助到纳税人,从而再次重申该条款须废除的必要性。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丘祥:《国税地税合并后征税依据之修改完善》

发言要点:发言人首先指出国税地税合并后将抑制地方政府事实上存在的税政自由裁量权,主张在关住地方税收裁量权“后门”的同时,也要重视打开“前门”。因此,面对当前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分配权基本由中央主宰,而地方法定税权缺失的问题,提出了新时期地方税权的改进和征税依据完善的措施:1.在法律层面明确并充实地方税收立法权;2.增强地方政府的税收收益分配权;3.适时改进税收征管依据。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杜津宇:《代扣代缴制度与个人申报制度的关系研究》

发言要点:首先,谈到在个人所得税修改前,代扣代缴制度与个人申报制度存在着法律冲突以及法律责任平等划分等问题;其次,适用委托代理模型,论述了个人所得税修改后的代扣代缴、个人申报制度以及强制代扣代缴产生的影响;最后,说明了新个人申报制度的比较优势。表示其可以构成代扣代缴制度和个人申报制度配合使用的基础。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生孙伯龙:《新时代我国自然人税收及征管治理法律现代化研究》

发言要点:我国自然人税制和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体系存在着很多不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自然人纳税的社会意义,准确把握自然人税收及征管的法律定位和法律原则;其次,依托“互联网+税务”的创新实践,妥善应对自然人税收及征管法律变革与挑战;最后,完成自然人税收由“管理法”向“治理法”的转型,建立与现代自然人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匹配的法律保障体系,最终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科学化、数字化和法治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翔:《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的论理与完善》

发言要点:“量能课税”引出纳税人协力义务。首先从法定视野分析纳税人协力义务,在宪法上已有“纳税义务”的直接规定,《立法法》也正式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其次,从一般概念及其法理分析到理论意义对纳税人协力义务进行理论分析;最后,在分析我国纳税人协力义务制度的既存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几点构想:1.细化现有的协力义务规定;2.进一步加强纳税信用管理;3.落实比例原则。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王珊:《清税前置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发言要点:首先,阐述了清税前置制度不合宜的立法目的,强调以“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分析了清税前置制度凸显的弊端,如过错推定违背基本人权,过度限制违背行政法比例原则等;其次,强调了税法修改中注重对纳税人税收救济权利保护的发展趋势;最后,建议在保留复议前置的基础上取消清税前置制度,并完善相关制度以达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第三单元评议,由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总监李权周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吴凯进行评议:

评议人李权周表示《税收征管法》第88条在适用中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应借助《税收征管法》进行修改的契机,对第88条进行修改,同时对退税的问题、滞纳金的问题、反避税的问题、地方政府征税授权等问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并表示,我国当下的税收征管系统比较先进,下一步应将注意力放到自然人税收征管系统的建设上。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问题提出了第三种模式即个人所得税免申报制度,如建立自然人税务在线账户。

评议人吴凯指出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各具特色。孙伯龙发言人关注到税收征管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型,并对风险的概念进行了剖析,能够将社会概念转化为法学概念,值得肯定。胡翔发言人从概念法学角度分析协力义务。王珊发言人论证规整、充分,但应注意到关税与其他税种的区别。

会议闭幕环节,由中国财税法研究会会长、新时代财税法治研究院院长、辽宁大学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作会议最后总结。

刘剑文教授回顾了2018年以来财税法各类学术活动,高度肯定了广大财税法学人积极参与多部财税立法所做出的贡献。仅12月1日这一天,北京、上海、西安三地同时举办财税法研究学术论坛,其中北京论坛探讨的是“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法修改之前瞻”;上海论坛的主题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中的税法实务问题”;西安论坛讨论的是“自然人税收法律风险与应对”。刘剑文教授认为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一是作为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近年来社会要求税收法定的呼声强烈;二是人大税收立法规划要求2020年全面完成;三是近些年财税法学术研究领域培养了一大批精英骨干热衷于财税法制建设事业。最后,刘剑文教授代表研究会感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大力支持,以及郝琳琳教授和会务组的精心、细致、周到的会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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