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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吕来明教授在中国商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上作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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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4-25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26年年会在广东省广州市召开。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及全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600余人参会,共同围绕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的商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与商事法治创新开展研讨。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我院吕来明教授应邀参加会议并作了题为《〈电子商务法〉修改动态及主要争点》的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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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来明教授在报告中就此次《电子商务法》修改的时代背景、主要内容及争点进行了阐述,分享了自己的思考及观点。他指出,随着新业态迅速发展、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平台核心地位强化,《电子商务法》需要修改。他认为,从现实需求和逻辑看,对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义务主体应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仅限于平台。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界定,核心功能是在网络空间撮合交易形成交易闭环,从而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区别。平台功能具有复合性,不能仅以所列举的单一服务事项即可认定一个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电商平台。对新业态法律适用条款,他明确主张主体应为“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否则会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定义重复冲突,并遗漏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将业务或义务委托他人实施,不宜无条件一律设定连带责任,应以区分情形。平台对违法行为的管控,分为多种业务,可以区分,如果对未履行义务的情形推行比例罚,也应限定于相应业务范围,不宜将整个平台业务一并计算。

作者:王丹君

编辑:周升顺

审核:陈敦

审定:陈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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